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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總統昨日宣佈:已指示行政部門研議全國性減刑赦免。
隨即引起社會正反兩面的意見討論。
反對者表示如此減刑,會使嚴重打擊警方士氣,也讓警察白忙一場。
被害人及其家屬則認為如此一來,無疑再次傷害被害人的法情感。
但支持者則認為基於基於監獄人滿為患,
以及我國逐漸走向廢除死刑趨勢的考量,減刑赦免是有其意義的。
一般而言,刑罰的目的可分為:
一、應報思想:主張犯罪行為是一種嚴重的罪惡,刑罰即是針對這種罪惡的報應。
用刑罰的痛苦來平衡犯罪的惡害,主要目的在於體現正義。
二、一般預防:透過刑罰的實施,使潛在性的可能犯罪人乃至於一般社會大眾,
也懾於刑罰所帶來的痛苦而不敢犯罪。
三、特別預防:透過刑罰對於犯罪行為人的實施,使其能在實施過程中被威嚇、教化或隔離,
之後能夠復歸社會生活或者永遠離開社會不再對社會造成侵害,也就是對於犯罪人的「再社會化」。
由此可見,刑罰的效益除了對犯罪人予以懲罰之外,也考量到社會安全以及被害者的權益。
我國刑法在民國94年2月2日大幅度的修正後,已將我國刑事政策改為「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
對於觸犯輕罪的犯罪者運用緩起訴或用罰金刑替代的方式進行處遇,
而對於重大犯罪或是累犯的犯罪人則採取假釋門檻提高或數罪併罰等嚴厲的刑罰措施。
基本上已考量到給予輕微犯罪者更多的機會,以及給於重大犯罪者更嚴厲的刑罰,
並為未來廢除死刑做準備的機制。新刑法實施尚未滿一年,
有許多因應而生的相關影響都還沒有浮現,對於「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的後續影響也還在討論中,
在此時若實施大規模的減刑與赦免,恐將會使刑事司法體系在新舊刑法間的調適更為紊亂。
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是憲法賦予總統依法行使的四種赦免權。
而此次陳總統提出減刑後,法務部此次所提的減刑初步內容:
死刑可能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二十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都減為二分之一。
重大金融犯罪及重大刑案,以及1991年以後的新興犯罪如:
隨機擄人等重大暴力型犯罪、重大貪污、毒品案,或是婦女團體關心的性侵害案等犯罪,
未來可能不適用減刑條例。
基本上,似乎與「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並無牴觸,此立意或許良善,
但提出的時間過於倉促,所帶來的衝擊與影響恐怕要比原所期望的善意要更多。
倘若陳總統提出減刑的時間是在新刑法實施之前,
那麼搭配減刑後新刑法的實施,或可有更好的效果。
但此次陳總統提出減刑的時間點,不但會使正在調適中的刑事司法體系手忙腳亂,
也立即被政治化,而失去其原有的意義。
刑事政策的轉變,往往需要有足夠的配套措施方可達到其所欲達到的目的。
在減刑與赦免的同時,對於相關的配套措施應同步考量,除了要給犯罪者一個機會外,
也要考量被害人的情感,更應顧及全體社會的安全,並且要回到刑罰的三個目的來審慎考量,
以免落入「縱囚論」中的批判:
「吾見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
不然,太宗施德於天下,於茲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為極惡大罪,
而一日之恩,能使視死如歸,而存信義,此又不通之論也。」
隨即引起社會正反兩面的意見討論。
反對者表示如此減刑,會使嚴重打擊警方士氣,也讓警察白忙一場。
被害人及其家屬則認為如此一來,無疑再次傷害被害人的法情感。
但支持者則認為基於基於監獄人滿為患,
以及我國逐漸走向廢除死刑趨勢的考量,減刑赦免是有其意義的。
一般而言,刑罰的目的可分為:
一、應報思想:主張犯罪行為是一種嚴重的罪惡,刑罰即是針對這種罪惡的報應。
用刑罰的痛苦來平衡犯罪的惡害,主要目的在於體現正義。
二、一般預防:透過刑罰的實施,使潛在性的可能犯罪人乃至於一般社會大眾,
也懾於刑罰所帶來的痛苦而不敢犯罪。
三、特別預防:透過刑罰對於犯罪行為人的實施,使其能在實施過程中被威嚇、教化或隔離,
之後能夠復歸社會生活或者永遠離開社會不再對社會造成侵害,也就是對於犯罪人的「再社會化」。
由此可見,刑罰的效益除了對犯罪人予以懲罰之外,也考量到社會安全以及被害者的權益。
我國刑法在民國94年2月2日大幅度的修正後,已將我國刑事政策改為「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
對於觸犯輕罪的犯罪者運用緩起訴或用罰金刑替代的方式進行處遇,
而對於重大犯罪或是累犯的犯罪人則採取假釋門檻提高或數罪併罰等嚴厲的刑罰措施。
基本上已考量到給予輕微犯罪者更多的機會,以及給於重大犯罪者更嚴厲的刑罰,
並為未來廢除死刑做準備的機制。新刑法實施尚未滿一年,
有許多因應而生的相關影響都還沒有浮現,對於「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的後續影響也還在討論中,
在此時若實施大規模的減刑與赦免,恐將會使刑事司法體系在新舊刑法間的調適更為紊亂。
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是憲法賦予總統依法行使的四種赦免權。
而此次陳總統提出減刑後,法務部此次所提的減刑初步內容:
死刑可能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二十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都減為二分之一。
重大金融犯罪及重大刑案,以及1991年以後的新興犯罪如:
隨機擄人等重大暴力型犯罪、重大貪污、毒品案,或是婦女團體關心的性侵害案等犯罪,
未來可能不適用減刑條例。
基本上,似乎與「寬嚴並進的刑事政策」並無牴觸,此立意或許良善,
但提出的時間過於倉促,所帶來的衝擊與影響恐怕要比原所期望的善意要更多。
倘若陳總統提出減刑的時間是在新刑法實施之前,
那麼搭配減刑後新刑法的實施,或可有更好的效果。
但此次陳總統提出減刑的時間點,不但會使正在調適中的刑事司法體系手忙腳亂,
也立即被政治化,而失去其原有的意義。
刑事政策的轉變,往往需要有足夠的配套措施方可達到其所欲達到的目的。
在減刑與赦免的同時,對於相關的配套措施應同步考量,除了要給犯罪者一個機會外,
也要考量被害人的情感,更應顧及全體社會的安全,並且要回到刑罰的三個目的來審慎考量,
以免落入「縱囚論」中的批判:
「吾見上下交相賊以成此名也,烏有所謂施恩德,與夫知信義者哉?
不然,太宗施德於天下,於茲六年矣。不能使小人不為極惡大罪,
而一日之恩,能使視死如歸,而存信義,此又不通之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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